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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什么条件会立案追诉?

黑龙江 - 大兴安岭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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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号)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2020-07-11 1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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