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017-07-22 23:55: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