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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龚* 山东 - 菏泽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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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菏泽

  重大飞行事故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实施了违章行为;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损坏行为。司法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丛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2017-07-22 19:5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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