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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文** 河北 - 保定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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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保定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要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要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要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于投毒罪的关键所在。

2017-07-22 18:5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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