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是否中止探望权,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进行裁决。彭某以你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为由拒不让你探望孩子的行为是错误的。就孩子探望权的问题,您可以和彭某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2017-07-13 12:31: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