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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哪些

江西 - 赣州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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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赣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20-07-25 02: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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