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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有权行使探视权

台湾 - 彰化县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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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台湾 - 彰化县

只有离婚后的父母才有权行使探视权
(一)探视权的主体
这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这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恢复探视权,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三、能否委托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探视权的设定,既是对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保护,也是督促其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见面交流,背后为了保护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拥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应该积极主动行使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同时,探视权必须亲自行使,不得委托他人。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中规定的探视权是为了便利那些离婚后没有孩子在身边却总是想要看到孩子的离婚父母所设置的,因为现在离婚的家庭总是会出现因为夫妻之间的恩怨而影响了孩子跟父母见面的机会,而探视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而其他的比如祖父母就不在包含之内了。

2020-05-17 18:3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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