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女职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020-04-13 22:48: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