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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在幼儿园里面学习的时候,说是因为一个玩具与其他的同学起了争执后,被同学用玩具砸伤头,有流血,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是否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呢

徐* 广东 - 汕尾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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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汕尾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监护责任即部分转移给了幼儿园,幼儿园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幼儿园一方面要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他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幼儿园要教育孩子,避免使其伤害别的孩子。而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是有过错的,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020-04-03 14:0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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