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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负责人,在半年前和客户有一项交易,也已经签订了交工的交易合同,但是对方却一直都没有支付货款,如果逾期未交货款的情况应该可以收取违约金吗?

曾* 山西 - 晋中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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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镇坤律师

1891128135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东城区 咨询解答:117条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逾期一天违约金的标准,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2020-04-03 01:4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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