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作为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家独享企业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风险投资者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这就为其实施自己的投资理念,展示自己的经营才干提供了用武之地。而公司制中的经理只是公司聘请的雇用人,其权力的运用不仅受董事会节制,而且甚至会受到大股东的干预。我国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投资的管理者即投资经理多为政府任命。任职一般只有4~5?年,而风险投资在我国要获得收益至少要3?年以上。管理者任职期内见不到效益,有了效益也是继任者的。同时风险投资又伴随着高风险,出了事责任则是自己的。结果导致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缺乏风险投资的原始动力。这也是公司制尤其不适合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制度安排的一个现实原因。
2020-03-13 02:52: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