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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方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他就不愿意去给我卖房子了现在我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郝** 新疆 - 乌鲁木齐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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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如果合同未签的,合同无法成立;如果合同已签的,则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中约定的内容发生了歧义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15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资料的证据就是产权登记机关在收到出卖人资料后出具的受理单;如果产权登记机关向出卖人出具了受理单就证明出卖人已经提交了全部资料,如果产权登记机关没有向出卖人出具受理单就说明出卖人提交的资料还不全。

2020-02-28 08: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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