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的买卖而改变。《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获得租赁权。租赁权仍是一种债权,但法律强化其效力,赋予租赁权以一定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对抗力、处分性等。“买卖不破租赁 ”便是租赁权的物权化的一种表现。即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出租人转让财产予以一定限制,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后,该租赁物的转让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存在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租赁合同发生法定的主体变更。在租赁物上设定担保的,因为将来若实现担保也会发生所有权变更,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有一个条件,即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或者就租赁物设定担保必须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如果发生在租赁物交付前,则属于权利瑕疵担保问题,另外须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 享有的物权性质的租赁权不仅限于不动产租赁,也适用于动产租赁。
2019-10-22 08:4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