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至于对不定时工作制每月最长可工作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因为“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意义是“即使加班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哪怕节假日也不例外。因此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每月最长可工作多长时间的规定,但实践中应维护职工的合理的休息权。
2019-09-16 10:00: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