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因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在处理纠纷时视为同居关系。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女方是需要退还对方彩礼的。对于首饰,如果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可以拒绝退还,视为对方给你方的赠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本案中双方订婚时酒席等所有花费以及婚纱照和为结婚所准备的礼服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女方可以考虑承担一半。
2019-08-23 05:48: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