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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之间委托保存一见物品的,但是到期之后一方一直没有返还物品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否需要返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果一直没有返还的话是否构成犯罪的?

唐** 广西 - 防城港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吕振宗律师

131918495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北 石家庄 咨询解答:429条


1.第二次的物品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2.对方收取货品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你方损失,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对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你方。
3.如果再三要求对方退还,对方仍不给付,对方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08-23 09:5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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