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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停在了不.能停放的地方,现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我的车拖走了,要求我支付拖车费用,可以吗?如果车损坏了,能够得到赔偿?

魏*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交通事故赔偿
1位律师回复

王海东律师

13906413597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 济南 咨询解答:1782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019-08-20 03: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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