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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觉得这个案子已经查清楚了,所以打算撤销关于我们的案件,要把我们给放回去,那么我们那些被查封的财产,是不是也已经恢复了正常?

冯* 江西 - 吉安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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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西 - 吉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2019-08-18 04:1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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