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二)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请人未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
(五)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结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因此,公安机关在受理后发现您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是可以驳回您对复议申请,是合法的。
2019-08-13 17: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