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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昆明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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