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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诱骗我做借贷,每个月给我五个点的息金,息金他不顾了,我可不能够告他?

胡** 河南 - 济源市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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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群律师

1376086133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 广州 咨询解答:1699条

债权人将息金计入现值的计量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置借债纷争案件所坚决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限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事实上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息金计入现值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息金计入现值计量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限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息金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做法,但是了限定出借人不得将息金计入现值谋取同期同类借贷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无禁止出借人将息金计入现值计量合法的复利。

2019-07-28 09:0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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