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两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另一半一方丧命时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7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薪水、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限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商定财产:
夫妻商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罚协议的法律规则。依照《婚姻法》第19条第l款的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局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即《婚姻法》认可商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能够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即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或商定无效的从法定。
2019-07-21 01:2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