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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毕节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限定,男女两方未解决婚姻登记的,聘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两方可能基于对法律限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住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限定后,男女两方基于感情尚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的裁判返还聘礼反而有失平等,或容易引发冲突,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聘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事实上清况,必要时能够向同住的男女两方释明法律限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裁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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