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职责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给钱证明书。 给钱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子;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交纳的给钱额和给钱日子; (五)给钱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子。给钱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职责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给钱额; (三)给钱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给钱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换的,应当解决变换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换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应该为股东出具公司盖章的给钱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子;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交纳的给钱额和给钱日子; 另外公司章程也要及时变换。
2019-07-19 05:3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