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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跟我老公长久处于家庭冲突之中,这个我俩离婚以后,债务是由我俩二人承受吗

刘* 浙江 - 温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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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温州


一、夫妻债务有什么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或一方因共有生活的需要而惹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娃儿、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惹起的债务。在夫妻两方分家期间,短缺劳动本领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家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惹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有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置。(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出于共有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不顾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两方共有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有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如果该违法经营活动由夫妻两方共有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另一半从事违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有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如果另一半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违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置。
二、什么债务由夫妻二人承受判断可否为夫妻共有债务,应以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为准则。认定夫妻共有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商定为例外的判断准则,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夫妻共有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有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两方共有承受,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有财产不够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置,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两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私行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另一方认可,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受的债务。

2019-07-18 05:5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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