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限定,拆迁由租赁两方商量议定租金准则的出租非寓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赔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到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准则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再次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赔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废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赔偿给被拆迁人,将被废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赔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还应当赔偿的其他花费:
(1)按国家和本市限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量的设备乔迁和安装花费;
(2)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联盟成新结算的花费;
(3)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适当赔偿。
2019-07-18 18:4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