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认定职责,不服搜集证据,申请复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限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意外认定有异议的,能够自道路交通意外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议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借口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准许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流程处置的道路交通意外;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意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019-07-16 11:5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