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两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招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做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薪水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限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限由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议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议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议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9-07-16 11:4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