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换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也跟着变换了,就意味劳动合同在继续履行中。至于你们什么情况惹起纷争,各方职责怎样界定的?官司输赢不能判读。给以下手续给你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2019-06-27 18:5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