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检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意外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尸体检验应当在丧命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对精神病的判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判定组织商定检验、判定完成的时限,商定的时限不得超出二十日。超出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许,但最长不得超出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判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意外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通常28日通知领取车辆。最长不超出68天。
2019-06-26 00:32: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