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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丈夫离婚了,我们有一个三岁的孩子,孩子判给了我。我向我的前夫提出他应当支付我的孩子到读大学之前的五成教育费,但是他拒绝了。我们发生了争吵,我觉得我的要求一点也不过分,但是他的态度非常激烈并且拉黑了我。我可是连我的孩子的生活费都没有向他要啊!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办?我是否应该上报法庭,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呢?判决钱之后,如果我的孩子生活还是有困难,孩子可以向他的生父要钱吗?

陈** 广东 - 东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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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东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19-06-26 12: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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