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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想问一下我的手写税票只有三联,第二联给了客户,第三联是记账留给公司上帐这样能够吗

任* 山东 - 菏泽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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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菏泽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拥有的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无载明债权人,拥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证人为借债人提供连带职责保证,出借人仅诉讼借债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不追加保证人为共有被告;出借人仅诉讼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借债人为共有被告。保证人为借债人提供通常保证,出借人仅诉讼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债人为共有被告;出借人仅诉讼借债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不追加保证人为共有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纷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托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两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可否隶属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有出借本领;
  
(二)出借人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借口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虚构的可能;
  
(四)当事人两方在肯定期间内屡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冲突;
  
(六)当事人两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无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债人的另一半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议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纷争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019-06-24 23:3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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