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公司拖延薪水的做法是违背《劳动法》的,你完全能够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要求的”的限定,任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必要的经济赔偿金。
但你采取了辞工的方式,且公司接收了你的辞职报告,手续也已经办好了,可公司就是不发给薪水。直至今天已经是07年1月22日了,还无拿到钱。
因此,你应该立即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补发拖延的12个月薪水及25%经济赔偿金。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故你的劳动仲裁申请,必须在时效结束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否则将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2019-06-24 23: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