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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到公司三个月零12天已过了试用期,但是由于公司现在是淡季开始裁人,关于赔偿法律是怎样限定的?

刘* 江苏 - 泰州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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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泰州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的情形,则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4、如果有关赔偿事宜不能与单位达到一致意见,能够在被辞掉2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5、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公司工人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限定进行重整的  4)《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职责】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的计量】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2019-06-24 22:5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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