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收养爱人的分别,解决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手续也有所分别。
(一)收养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手续:
1、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原由和被收养人的情况);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娃儿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等情况证明;
4、县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娃儿疾病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5、收养人时常寓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娃儿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期60天);
8、相片4张(其中单人照半寸每人1张,三人照或二人照一寸1张);
(二)生爸妈有特殊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娃儿送养的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手续:
1、生爸妈送养娃儿,须两方共有送养,生爸妈一方不明或者寻找不到的可一方送养;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两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认可;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娃儿为借口违背计划生育的再生育娃儿;
5、根据送养方和收养方的意愿可签订收养和送养协议。除了以上情况外,根据被收养爱人情况还有一些分别的限定,如收养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抚养的寻找不到生爸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娃儿,不受无娃儿的限制等。
2019-06-20 22:2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