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你说的这个情况应该是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你可以综合计算一下是否超过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和是否保证了“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再一个就是看看是否有劳动部门的批准。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你有权请求加班费,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但善意地提醒一下,如果上下差不太多,则要考虑由此与单位弄僵是否值得了。
2019-06-21 05:4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