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投诉,警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够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查处相关职责人,追究其行政职责。 相关法律限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做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刑讯逼供、体罚、凌虐、侮辱他人的;
(二)超出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金决定与罚金收缴分散规则,或者不按限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置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有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背限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背限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金不出具罚金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金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背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做法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解决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做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9-06-19 05:0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