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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试用期间办理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三天的吗?单位发放工资时每月的10号,我7月27日离开单位,通知我9月10号领取工资,合理吗?上班的时候主管说第一个月工资时1200,但最后为什么只有800呢?这样违法吗?

殷** 广东 - 揭阳 涨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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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揭阳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由于你正处在试用期,因此,你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提前三天的告知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单位的做法并没有错误。
2、从理论上讲,你离职后的工资,应该在离开企业后的次月支付,而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单位工资发放日应为每月的10号,这就意味着你于7月27日离开企业后的工资,需要在离开企业后的第二个工资发放日得到,企业的做法涉嫌违法。
3、由于每个企业考勤截止日不同,若你离开企业的时间,恰逢另一个月度考勤计算的开始日(例如以上个月度的27日至本月的26日为一个月度),则虽然你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较短,但工作时间骑跨两个月度,那么,你的工资将于9月10日发放,也情有可原。
4、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发放,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底薪是800一个月,则“上班的时候主管说第一个月是1200元”,不能作为支付试用期工资的依据,。所以你的试用期工资,还是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800元一个月计算。综上,9月10日才发放你的工资是否合理,需要视考勤计算制度确定。你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你的工资及早拿到。考虑到由于你的试用期工资最多也就是几百元钱(不超过500元),而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偿企业滞后一个月发放的工资,似乎得不偿失,不妨按企业约定于9月10日去领取自己的工资。

2019-06-16 04: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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