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买下房屋并按揭借贷,婚后获到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隶属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隶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相同,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分别,其本质并无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限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获到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到也不隶属共有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
(1)因对在上述日子(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子后分配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获到之财产;
(2)获到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子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获到之财产:
(3)在上述日子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子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获到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隶属个人财产。
2019-05-27 17:48: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