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感情破碎导致离婚,在夫妻两方均认可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两方可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在两方自愿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快捷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要求两方就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娃儿的抚养、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置等问题达到一致意见。在财产问题上,牵涉到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共有财产具体数目的查明,分配某些财产的法定手续等等;在娃儿问题上,牵涉到合适抚养方式的选择,抚养费的合法确定,探视方式的确定等等;在债权债务问题上,牵涉到共有债权债务的定性,两方承受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但是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议要求偿偿还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则采取法定财产制与商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无商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限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限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限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有债务承受连带清偿职责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两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配只能在夫妻两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能够夫妻两方为共有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老公或者老婆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说明此债务为老公或老婆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此债务隶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有债务。
2019-05-25 02:2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