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强制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要求;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法限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限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薪水水准交纳社保,均属未依法交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受由此给劳动者导致的损失。
2019-05-24 01:24: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