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限定:“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即两方虽然解决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有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聘礼应当返还。
2019-05-24 00:36: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