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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吗,另外,两方要怎样保证各自的利益

张** 广西 - 桂林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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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桂林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已经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托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托付土地和解决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出让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土地的分别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干了限定:寓居用地为70 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第22条限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到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又限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合同限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时终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国家无偿获到,需要续期的,应当再次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19-05-23 17:2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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