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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限定:“因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另一方导致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职责。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职责,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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