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应视为判断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条款。《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第32条、3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些条款都说明第10条适用于合同成立,因此,对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审判中首先认定合同没有成立,而不是认定合同无效。
2019-05-22 03:27: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