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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我就帮忙帮他担保以下,由于相信我的朋友,所以担保书上的内容我没太怎么注意,今天债权人追找上我,要求我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担保不是在债务人无偿还清欠款的情况下,才让担保人偿还欠款?法律的条款中对于担保是怎么样规定的?

席* 四川 - 宜宾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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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宜宾

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当出现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而未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即享有选择权,换言之,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而这种选择权不仅是实体层面的,也体现在诉权层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的规定,当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或者一并提起诉讼,由债权人选择决定。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肯定了债权人享有的选择权。另外,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并非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诉仍然属于可分之诉

2019-05-22 02: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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