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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优选法务
地区:江西 - 萍乡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如果属于共同债务的即使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也要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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