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薪水,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用人单位,是以欺诈的的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五)项、第八十六条限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能够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应当按照出勤结清薪水。赔偿损失与结清薪水应当分别计量,合并结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限定被确认无效,给另一方导致损害的,有犯错的一方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2019-04-24 09:54: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