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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伤公司亏了点基本薪水薪水了事,无其他补偿

周** 广东 - 东莞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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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东莞

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工伤工人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到意外伤害前正常工作期间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工人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工人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组织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出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的“原薪水”,《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限定大致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薪水;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薪水。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薪水的,工伤工人能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薪水福利待遇,是指工伤工人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福利待遇。工伤工人在本单位工作不够十二个月的,以事实上月数计量平均薪水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薪水福利待遇”应理解为“工人在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薪水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薪水报酬除外)”。

2019-04-21 18:5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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