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背本法限定的要求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受赔偿职责。”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促进劳动力合法流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很大,用人单位需再次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使用人单位有所准备,安排新人接替工作,以免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使工作遭到损失。如果劳动者违背《劳动法》限定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导致了经济损失,就要承受赔偿职责。
2019-04-21 09:36:34 回复